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校务公开

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 发布时间:2020-06-08 15:50:13 | 浏览次数:10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区所有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对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应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区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通州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同时学校也要成立学生资助相应机构或指定具体处室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镇村干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基础信息库。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七)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八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南通市通州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情况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属建档立卡家庭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第十一条 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及上传的附件照片进行核实,对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表》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初步提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接受监督。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十三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封面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表》送资助中心审核盖章。通过手机APP上传户口簿(学生及持卡人两页)、监护人身份证、银行卡照片。同时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上报的拟资助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后并报区财政局,区财政最终予以审核确认。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确认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通知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政府资助经费转到学生资助卡中。资助经费按学期发放。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秋季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九条 学校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自然人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给同级信用管理机构指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